代理律师:张广宇
欧洲杯押注平台联席合伙人
再审申请人徐某某与被申请人周某某、邱某、邱某2开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理提示1:对第三人而言,债务加入抑或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定性涉及其是否应当作为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实务中至关重要。应从债务加入、第三人代为履行两者的性质、构成要件或特点区分角度,结合《欧洲杯押注平台》第125条第一款及民法总则第142条第一款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应以文义解释为基础,结合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原则等综合分析,探究第三人是否具有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以确定第三人真正缔约的目的,进而最终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等相关民事责任。
法理提示2:债务承担包括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两种类型。债务转移发生债务人替换的法律效果,而债的加入中并不免除原债务人所负债务,承担人被追加为新债务人,承担人与原债务人同为连带债务人。《欧洲杯押注平台》第84条虽未明确规定债的加入,但不影响当事人以其意思自治,合法地创设债务承担的类型。承担人原则上不能以其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无效、可撤销、被解除等对抗债权人,但债务承担合同是以该原因关系有效存在为条件时例外。
01案 情 提 要
2018年3月21日,邱某、邱某兵(邱某之父已故)与周某某签订《欧洲杯押注平台》约定由邱某、邱某兵出农村宅基地,周某某出资修建房屋,双方约定了房屋分配比例。实际修建房屋四层共16套,周某某分得12套,邱某、邱某兵分得4套。联建过程中,周某某将12套房屋转让给了徐某某等12人。后邱某兵与周某某因电表、卫生间、停车场用地等事宜发生纠纷,2019年10月4日周某某与邱某兵在协商处理前述争议事项过程中,邱某兵不慎从楼顶坠楼身亡。为此,邱某兵家属要求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双方就《欧洲杯押注平台》所涉事项再次发生争议,导致徐某某等12人也无法实际入住房屋。2020年12月16日,邱某(甲方)与周某某(乙方)及徐某某等12人(丙方)就邱某兵的死亡补偿,《欧洲杯押注平台》、《欧洲杯押注平台》的解除及房屋的使用等事宜签订了《欧洲杯押注平台》及附件《欧洲杯押注平台》(邱某与徐某某等人分别签订)、《欧洲杯押注平台》。在《欧洲杯押注平台》中,三方围绕邱某兵意外坠亡、联建房屋及公共设施交付瑕疵及联建房屋的权利义务重新分配而协商签订上述合同及其附件,从而替代《欧洲杯押注平台》、《欧洲杯押注平台》的内容。确认了邱某与周某某成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邱某与徐某某等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由此,邱某取得联建房屋的所有权,周某某取得联建房屋的工程价款,徐某某取得联建房屋的租赁权。款项支付方面,徐某某等人以已付房款抵付邱某的租金,邱某以应收徐某某等12人的租金300万元抵付邱某应付周某某的工程价款300万元。涉及三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如下:
第四条:以上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款300万元,由丙方实际支付给了乙方,甲方认可丙方12人将以上300万元支付给乙方;乙方从丙方未收到或未收完的工程款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工程款。
第五条:甲方和丙方同意,丙方12人支付给乙方款项用于抵扣丙方使用甲方上述房屋的租金,丙方12人使用房屋位置、面积、单价以甲方和丙方签订的《欧洲杯押注平台》为准。
1.丙方12人分别支付给乙方款项(具体金额以丙方收据为准)甲方认定该款项系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
2.甲方认可丙方支付给乙方款项可以抵扣使用房屋70年租金。
附件《欧洲杯押注平台》第四条:乙方经过甲方同意,已经一次性支付198000元给修建房屋的周某某,作为甲方应支付给周某某的工程款;198000元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支付款项作为乙方应付给甲方的租金予以抵扣,抵扣租金的期限为2018年10月1日起至2088年9月30日止以70年为限,即:对乙方代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全部用于冲抵租金。乙方到期不续租约的,已一次性支付给周某某的的款项作为违约金,甲方对已支付款项不予退还,房屋退还给甲方。
《欧洲杯押注平台》:今收到徐某某(身份证号)代邱某支付给周某某修建四川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十一组52号房屋工程款198000元,(大写:拾玖万捌仟元整),该款项支付后,付款人同意全部用于冲抵使用邱某房屋的租金。收款人:周某某,付款人:徐某某,确认人:邱某。
02诉 讼 情 况
2021年7月23日,周某某为索要剩余工程款向某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邱某和徐某某等人对剩余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其要求徐某某对工程款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构成并存的债务加入。
徐某某等人答辩:“租金抵扣工程款”的约定不构成债务加入,而是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
邱某答辩:周某某没有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邱某只负有交付土地和交付房屋的义务,邱某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一审以《欧洲杯押注平台》第214条的规定,认为超过租赁期限20年部分的租金结算和支付条款无效,故做出驳回周某某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提出依据《欧洲杯押注平台》,邱某和徐某某等人达成了工程款债务转移的约定。二审法院依据该上述理由,将案由变更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并改判徐某某支付周某某工程款。
二审判决后,徐某某等人不服二审判决,以《欧洲杯押注平台》第207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法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经再审审查后,四川省高院认为徐某某等人的再审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定:指令攀枝花中院再审。
03法 律 分 析
1.诉讼标的的确定及诉讼主体地位的列明
案涉《欧洲杯押注平台》性质为混合合同,虽然在形式上是一个合同,但内容上可以区分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合同。应区分诉讼标的是因“原工程款债务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还是因“债务转移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在此情形下,应分别适用相应的合同法规范,以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准确的区分和认定。依据被申请人周某某在起诉状中列明的被告分别是邱某和徐某某等人,可以明确周某某向法院请求裁判的诉讼标的是原工程款债务合同纠纷,如果是“债务转移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应当依据《欧洲杯押注平台》第28条之规定,邱某应当列为第三人而不是被告。二审未厘清诉讼标的,改变案由,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变更和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裁判结果,也是申请人能成功启动再审的重要原因之一。
2.关于“租金抵扣工程款”约定是构成债务加入或者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性质分析
一、二审对案涉工程款的裁判结果不一致,主要是对徐某某等人与案涉工程款的有关合同条款法律性质的认定存在以下分歧:债务加入抑或第三人清偿。一般而言,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通过向债权人单方允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双方协议,或者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的形式,加入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履行债务人的债务行为。学理上又将其归入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之对应,如果第三人承担债务的同时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则称之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的性质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加入人的债务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债务加入的本质是一种新债务的负担行为还是原债务的的承担行为,理论界存在争议,但司法实践中多数认为,属于原债务的承担行为。也即与原债务从内容到效力均具有同一性。二是债务加入具有无因性。从第三人签订债务加入合同而言,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一般都基于与债务人之间存再其他利益关系或者情谊关系,否则不会主动加入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而基于债务加入后,第三人与债务人负担的同一内容的给付责任,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其他利益关系或情谊关系不能对抗债权人,否则,一方面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另一方面也将使得债务加入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务加入的原因不影响债务加入合同的效力。由上分析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为:(1)债务合法有效;(2)债务具有可转让性;(3)须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4)债权人同意不是必要条件。实践中,债务加入主要表现形式为四种: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协议;第三人与债务人、债权人签三方协议。
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合同自愿为原则。实务中,并非所有第三人的清偿行为都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在履行辅助人的情形,债务清偿是以债务人自己的名义进行,此种情形就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此外,在第三人将他人的债务当作自己债务清偿的场合,也不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也不会因此而消灭。只在清偿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非债清偿的问题即不当得利的问题。《欧洲杯押注平台》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第三人代为履行具有以下特征:(1)债务承担主体未发生变化。第三人虽依约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但合同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债务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2)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将债务加入与第三人履行比较可知,两者行为外观均表现为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款项,清偿债务,但两者之间存在根本区别:第三人代为履行时,不具有自愿承担债务人的债务且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人债务的意思表示。司法实务中,在第三人未参与债权人与债务人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协议签订场合,一般认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当无疑议。但在第三人也参与到其履行债务的相关协议约定时,则往往因文义表述的歧义而使得当事人在诉讼中各执一词,各说其理。本案即是如此。
04对合同主要条款的解释
因诉、辩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了争议,诉讼中必然涉及对争议合同条款的解释。依据《欧洲杯押注平台》第125条和《欧洲杯押注平台》第142条的规定,具体到本案对三方权利义务的主要条款解释如下:
首先,从合同条款文义解释而言,《欧洲杯押注平台》第四条关于工程款的支付约定为(二审改判的主要依据)“以上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款300万元,由丙方实际支付给了乙方,甲方认可丙方12人将以上300万元支付给乙方;从使用“由丙方实际支付给了乙方”的文义可以说明是邱某和周某某对周某某已经收取了徐某某等12人购房款事实的确认,此句中“实际支付给了乙方”的标的物只能是周某某已经实际收取的购房款(因为案涉购房款的收取时间是2018年6月-10月)。“甲方认可丙方12人将以上300万元支付给乙方”中使用的“甲方认可丙方……支付给乙方”等文字表明邱某是作为债权人在确认徐某某等12人的支付行为,而邱某此处作为债权人要确认徐某某等人支付的标的物的性质只能是租金,不能是购房款、也不能是工程款,因此,此处的300万元也即是300万元租金。
“乙方从丙方未收到或未收完的工程款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工程款”。是否能产生工程款债务转移给徐某某等人的法律效果?答案是不能!此处文字的含义是:邱某向周某某作出免除自身剩余工程款债务的意思表示,而徐某某等人是邱某和周某某工程款债务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邱某向周某某作出免除其自身债务的内容不能约束徐某某等人,也不能产生为徐某某等人设立工程款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该条款约定“由丙方支付给乙方”的文字表述内容系工程款具体支付方式,属于《欧洲杯押注平台》第65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在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从合同条款体系解释,《欧洲杯押注平台》第五条约定“甲方和丙方同意,丙方12人支付给乙方款项用于抵扣丙方使用甲方上述房屋的租金,丙方12人使用房屋位置、面积、单价以甲方和丙方签订的《欧洲杯押注平台》为准”的含义是:邱某和徐某某等人通过签订《欧洲杯押注平台》,将已经支付给周某某的购房款作为租金进行结算和抵扣,即将购房款转为租金。第五条第1条“丙方12人分别支付给乙方款项(具体金额以丙方收据为准)甲方认定该款项系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和第2条“甲方认可丙方支付给乙方款项可以抵扣使用房屋70年租金”的内容进一步明确租交付总额及方式为徐某某等人向周某某交付70年租金。
上述租金支付方式的约定能否产生周某某对徐某某等人享有租金的直接履行请求权问题?结论是不产生(因此原一审判决认定“租金抵扣工程款”的约定属于债权转让的性质也不对)。
《欧洲杯押注平台》 第五条的附件《欧洲杯押注平台》第四条:乙方经过甲方同意,已经一次性支付198000元给修建房屋的周某某,作为甲方应支付给周某某的工程款;198000元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支付款项作为乙方应付给甲方的租金予以抵扣,抵扣租金的期限为2018年10月1日起至2088年9月30日止以70年为限”的约定,在《欧洲杯押注平台》第五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租金的计算年限的起始点和徐某某等12人每户应支付的70年的租金金额,并且约定了徐某某等人向周某某支付租金不符合约定仍要向邱某承担租赁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据此,周某某不享有对徐某某等人直接请求支付租金的权利。故,《欧洲杯押注平台》第五条及《欧洲杯押注平台》第四条的约定属于《欧洲杯押注平台》第64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形,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从合同条款目的解释角度,《欧洲杯押注平台》中“该款项支付后,付款人同意全部用于冲抵使用房屋的租金”表述进一步证明,徐某某等人支付给周某某19.8万元的目的是为履行和邱某之间的《欧洲杯押注平台》所应支付给邱某的租金义务,也即,徐某某等人向周某某支付19.8万元的目的是清偿对邱某的债务,而非对周某某的债务。在徐某某等人不欠付邱某租金的情况下,当然不负有向周某某交付租金的责任。基于上述对案涉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可认定:邱某和周某某达成由第三人徐某某等人代邱某向周某某支付19.8万元用以清偿邱某对周某某债务的约定。徐某某等人认可向周某某给付19.8万元的本意是基于和邱某之间的《欧洲杯押注平台》所确定的租金给付义务。这与债务加入所应具有的债的同一性要求不一致。由于上述条款解释不出徐某某等人愿意作为债务人与邱某共同清偿对周某某工程款债务的缔约目的,故徐某某等人对周某某以债务加入为由诉请的工程款债务不承担责任,本案的工程款债务仍应当由邱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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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广宇律师
欧洲杯押注平台联席合伙人张广宇律师于2009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执业,主要从事建设工程领域、执行异议领域以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擅长具有争议的诉讼事务处理,熟悉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尺度及裁判规则,具有极强的思维能力。多年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领域案件上百件,代理过诸多复杂疑难的重大案件,形成极强的复杂问题处理能力和判断力,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深厚的诉讼案件处理能力。